好心带人撞上掉落电线,谁来担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0:20) 点击:207 |
安徽律师讲解案情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同村村民朱某)时与某公司挂落路面的电线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摔倒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朱某认为,徐某开车不小心才造成自己撞到挂落的电线,故要求徐某和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三方就事故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故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9854.24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其线路平时都有外勤定期进行巡检,包括对线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施工的规范,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和维护义务,而被告徐某及原告朱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被告徐某认为其系无偿搭乘原告朱某,本是好人好事,且是正常驾驶,不存在超速情况,是电线拦路和原告未作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某公司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朱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达成协议后,两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对事发路段的线缆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维护,致使原本悬挂安装在空中的电线悬挂于正常驾驶的道路上方,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原告朱某受伤与被告某公司维护管理义务缺失之过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道路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观察周围路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确保搭乘人安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徐某“好心带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善意搭乘”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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